韩立斌律师亲办案例
“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
来源:韩立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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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原告xx2011820日与被告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xx购买房产公司近期开发的商铺一套,房屋总价款125万。后xx按约支付了购房款70万,房产公司亦将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给原告,原告使用至今。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后,未按协议条款履行协助林xx办理银行贷款事宜的义务。林xx20125月了解到,房产公司已将上述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xx电话咨询我后,前往我所委托我代理该案的诉讼。

双方争议:原告林xx诉称,原告在购买涉案商铺时,已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亦将商铺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使用至今。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办理银行贷款事宜,以便支付被告剩余房款,但被告为再次出售该房屋,至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银行贷款。现原告已得知被告将上述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故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确认涉案商铺归原告所有,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原告损失。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对主要内容进行约定,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的要求,所以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问题未达成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购买该商铺,故被告将商铺另行出售给第三人并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被告以128万的价格另售第三人,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仅相差3万元,亦不存在为了赚取高额差价而恶意违约,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判令商铺归原告所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分析: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先前签订的购房协议的性质。

根据林xx提供的购房协议来看,协议中的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而双方对该购房协议的效力不存在争议,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所签的购房协议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非被告主张的购房意向合同。

被告主张原告曾表示放弃购买涉案商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结果: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18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对双方的当事人名称和姓名、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办理房产证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故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后来将房屋出售第三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被告也实际交付该房屋,供原告使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杭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林xx20118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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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立斌
  • 执业律所:
    浙江蓝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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